一是規范經營行為。嚴格要求藥品零售企業按照《藥品經營許可證》核準的許可事項(經營方式、經營范圍、注冊地址、倉庫地址等)經營藥品,嚴禁掛靠(出租、出借證照,無證經營)、超方式、超范圍經營等問題。
二是強化宣傳培訓。建立新辦藥品經營企業“戶戶約談”機制,綜合運用教育引導、約談告誡等手段,增強藥品零售企業負責人、從業人員業務技能和法律法規知識水平,提升法律意識、質量安全意識和自律意識。通過“12331”、“3.15”、“食品安全宣傳周”等主題宣傳活動,及時向公眾宣傳安全用藥科普知識,引導消費者合理用藥。
三是加強票據監管。大力規范藥品購銷憑證管理,要求藥品零售企業購進藥品必須嚴格審核供貨單位的經營資質、銷售人員資格、法人委托書等有效資質證明,建立真實完整地購進藥品驗收記錄,確保票、賬、貨相符。
四是強化藥師服務監管。要求藥品零售企業嚴格遵守國家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分類管理的有關規定,處方藥不得開架銷售,對國家公布的必須憑處方銷售的藥品一律憑處方銷售,營業時間應有藥師在崗,藥師不在崗不得銷售處方藥及甲類非處方藥。
五是加強門店檢查。重點查看藥品零售企業是否按要求懸掛《藥品經營許可證》,是否有違法藥品廣告宣傳,藥品是否分類陳列,投訴電話、禁煙標識是否懸掛在醒目位置等,同時要求藥品零售企業保持環境整潔,存放、陳列藥品的設備應當保持清潔衛生,藥品擺放整齊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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