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條 水路運輸企業和其他從事營業性運輸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交通運輸部和省交通運輸廳(局)制定的運價規章和費率計收運雜費用。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需要和價格管理權限,在國家價格管理所允許的范圍內,制訂最高限價和最低保護價。
第二十七條 水路運輸企業和其他從事營業性運輸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稅金、規費(船舶港務費、停泊費)。
從事非營業性運輸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規費。
規費的計征辦法,在交通部會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統一制定前,暫按現行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不論全民、集體或者個體所有制水運業,依法經營的水路運輸業務,其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其非法濫收、重收、攤派各項費用。
第四節 運輸票據管理
第二十九條 水路運輸企業和其他從事營業性運輸的單位和個人計收客、貨運輸費用,必須使用交通運輸部和省交通運輸廳(局)規定的運輸票據(貨物運單、貨票和客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其他運輸票據。
第三十條 水運運輸票據的格式:水陸聯運貨物,按照全國統一規定的水陸聯運貨物運單、貨票格式;水水聯運及江海干線和跨省運輸的,按照交通運輸部統一規定的旅客、貨物運輸票據格式;省內運輸的,按照省交通運輸廳(局)統一規定的旅客、貨物運輸票據格式。
渡運的票據格式,由省交通運輸廳(局)或者授權所屬的航運管理部門統一規定。
第三十一條 運輸票據是具有運輸合同、計費依據、貨物交接等多功能的票據。除經交通運輸部和省交通運輸廳(局)批準的,財務管理制度較健全的全民所有制企業,可以按照統一規定的格式印制自用外,其余一律由省交通運輸廳(局)或者授權所屬的航運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統一印制、統一發放、統一管理。
印制運輸票據的單位,必須建立票據領用管理制度。所印制的運輸票據應當分類編號,列明數量,報上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當地稅務部門備案。
第五節 運輸統計管理
第三十二條 水路運輸企業必須按隸屬系統向規定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航運管理部門和當地統計部門報送客、貨運輸統計表。
石油、煤炭、冶金、商業(含糧食)、供銷、外貿、林業、電力、化工、水產部門,必須按規定向當地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航運管理部門和統計部門報送季度、年度營業性和非營業性客、貨運輸統計表;從事營業性運輸的其他單位,必須按規定向當地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航運管理部門和統計部門報送季度、年度營業性客、貨運輸統計表。
從事營業性運輸的個人,必須按規定向當地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航運管理部門報送季度、年度營業性客、貨運輸統計表。
第三十三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航運管理部門,應當負責組織督促主管范圍內上述營業性和非營業性運輸統計報表的及時填報,并負責逐級審核、匯總上報。長江、珠江、黑龍江水系沿線各省交通運輸廳(局)或者其授權的航運管理部門,應當將匯總報送交通運輸部的客貨運輸統計報表同時抄送交通運輸部派駐水系的航務管理局。
第六節 其他管理
第三十四條 從事營業性運輸的個體(聯戶)船舶必須按照國家規定辦理船舶保險;從事旅客運輸的,應當辦理旅客意外傷害強制險;從事貨物運輸的,應當積極投保承運貨物運輸險。
第三十五條 海、河民用港口應當按照國家港口管理規定和計劃安排,向運輸船舶開放,提供港埠設施和業務服務。船舶進出港區必須遵守港章,服從港口管理部門的管理。
第四章 航運管理機構的設置及其運輸行政管理職責
第三十六條 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的水路運輸事業,地方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本地區的水路運輸事業。
交通運輸部在長江、珠江、黑龍江水系分別派駐航務(運)管理局,統一負責干線的航運行政管理工作,在業務上指導水系沿線各省的航運管理工作。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水路運輸管理業務繁簡的實際情況,設置各級航運管理機構或者航運管理人員,負責水路運輸行政的管理工作。
沿海以及“三江、兩河”(長江、珠江、淮河、京杭運河)沿線水網地區各省及其所屬的地區(市)、縣、鄉鎮,根據業務需要相應設置各級航運(務)管理機構。其他各省及地區(市)、縣可以在當地各級交通運輸管理機構內設置主管航運管理工作的職能部門或者設置專人,承辦航運行政管理工作。
各級航運(務)管理機構的人員編制,由各級政府確定。所需經費,從行政費、事業費中開支。
第三十七條 各級航運(務)管理機構及航管人員應當認真履行下列各項水路運輸行政管理的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關于水路運輸的方針、政策、法規,負責《條例》及本細則的具體實施;
(二)負責對水路運輸企業、各種運輸船舶開業審批、經營活動的檢查和獎懲;
(三)檢查水路運輸企業、各種運輸船舶對國家和省級人民政府下達的運輸計劃的執行情況,協調運輸合同執行中發生的問題;
(四)對主管范圍內水路運輸情況進行調查研究,定期發布水運情況分析報告,負責督促匯總上報規定的運輸統計報表;
(五)及時匯集和發布水運技術、經濟信息,為水路運輸企業和各種運輸船舶提供咨詢服務,組織培訓水路運輸管理專業人員;
(六)維護運輸秩序,協調各種水運業之間、運輸船舶和港埠企業之間的平衡銜接,處置糾紛;督促提高運輸、服務質量,查處重大客、貨運輸事故;組織交流先進運輸經驗,提高水運管理水平。
第五章 檢查與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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