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該案訴求是其拳頭產品“衍生七星茶”在內地市場遭遇不正當競爭,導致其產品在國內被部分知名連鎖銷售機構下架,涉及的門店多達數百家,對其銷售造成負面影響。“衍生集團與王老吉藥業都有七星茶產品,之前衍生七星茶產品主要市場在香港,最近幾年開始北上內地市場,衍生七星茶與王老吉藥業的七星茶在一些市場銷售渠道存在競品關系”;衍生集團認為競爭對手有實施不正當競爭手段。據稱“該案已正式進入訴訟程序,現等待法院確定開庭日期。”接近該案的權威人士向記者透露。
“目前企業惡意商戰呈高發態勢,同時由于發起方往往是行業巨頭又增加了隱秘性。”湖南芙蓉律師事務所高明暉律師,多年來一直關注企業商業權益維護,他發現由于市場上的不正當競爭具有上述的兩個特點,令其危害性大大增加。
“如果市場上兩家旗逢對手,惡意商戰大多,競爭會比較激烈;又或者市場上一家獨大,遇到新對手進場,立即實施全面碾壓。‘商業詆毀’,是不正當競爭中頻率最多的手段,因為現在網絡社會攻擊方式多種多樣,目的達成也迅速。”高律師稱,良好的商業信譽是經營者通過長期的誠實經營逐步建立起來的,它體現了經營者在社會中的市場地位以及其產品對消費者的吸引力,是經營者的一項重要的無形財產及經營者參與市場競爭的有力武器。“其實‘商業詆毀’和虛假宣傳行為一樣,也是通過傳遞某種假冒信息來影響消費者對自己對手的決定;經營者采取詆毀、貶低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的手法來削弱競爭對手的市場競爭能力,并以此謀取非法利益。這是一種嚴重危害公平競爭秩序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踏入2018年,國家《反不正當競爭法》與地方配套法規關于“商業詆毀”的規定已經逐步細化,高律師稱,將極大維護企業家創新保護以及反不正當競爭大氣候。
據悉,在今年1月1日實施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案中,第二條、第十一條、第二十三條中明確規定: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同時明晰所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定義,“是指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行為”;“經營者不得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經營者違反《反不正常競爭法》損害競爭對手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的罰款。這個罰款的額度大幅提升,對不法企業的規制也大大增強。
律師表示,“在現實的經濟生活中,各種商業詆毀的手段復雜花樣繁多,有的時候,處于激烈競爭關系中的經營主體不用捏造虛假事實,僅需要對未定論的事實進行別有用心的宣傳,或者對事實進行片面的描述也可以造成他人商譽的損害。”因此,修訂案對“商業詆毀”中“經營者不得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的陳述已經填補了法律的空白。之前,關于王老吉與加多寶的涼茶包裝裝潢之爭,吸引了無數人的關注;這次,關于王老吉藥業與衍生集團之間的七星茶市場紛爭,同樣備受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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