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召開的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上,任茂東委員建議,把文化遺產保護納入公益訴訟范圍,將“人為破壞文化遺產”明確寫入公益訴訟相關條款中,逐步建立文化遺產保護公益訴訟制度,并獲多位委員附議。
8月3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首次將公益訴訟制度寫入民事訴訟法,被視為此次修改的最大亮點,2012年也因此被稱為中國社會組織積極介入維護公共利益行動的破冰之年。
修正案規定:“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盡管“文化遺產”并未如一些常委委員此前建議的那樣,明確被列入公益訴訟的范圍,但修正案的通過,仍為借助于公益訴訟保護文化遺產提供了可能,不啻為一個巨大進步。公益訴訟的介入,可以避免文化遺產保護中形形色色的行政干預,遏制非法侵害文化遺產的行為,將文化遺產保護納入法治的軌道,依法解決涉及文化遺產的糾紛,依法保護文化遺產。而每一起文化遺產保護公益訴訟案例,都將成為活生生的普法教材,可以宣傳和普及文化遺產保護法律法規知識,提高全社會的文化遺產保護意識。
與此同時,也有文保人士指出,目前規定的公益訴訟主體過于籠統、不夠明確,可操作性差,容易造成立法本意無法實現的情況,應進一步明確、具體。因為從現有法律來看,尚沒有所謂的“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訴訟主體實際上確定不了。有專家建議應把檢察機關這個公益訴訟主體明確下來,可以將有關條文修改為: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檢察機關與有關機關、社會團體可以作為共同訴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歷史文化名城期待整體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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