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前,事故正在進一步調查處理中。

對于該起事件,高速公路收費站是否存在管理責任?后續的碰撞事故責任如何劃分?
對此,四川方策律師事務所郭剛律師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高速公路管理方若盡到安全保障警示義務,則可以免除其責任;違規車輛沖卡進入高速并發生事故時,違規車輛駕駛人要承擔主要責任,若駕駛人并非車輛所有人,那么車輛實際所有人也將承擔相應責任。
四川權濟律師事務所張昌明律師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條明確規定,行人、非機動車、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鉸接式客車、全掛拖斗車以及其他設計最高時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機動車,不得進入高速公路。因此,涉事電動四輪車不符合上高速的條件。此次事件中,電動四輪車還存在沖卡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電動四輪車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應當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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