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在小區內玩耍意外觸電造成十級傷殘 法院:物業公司擔責80%
時間:2023-12-25 16:40 來源:九派新聞 責任編輯:沫朵
原標題:兒童在小區內玩耍意外觸電造成十級傷殘 法院:物業公司擔責80%
小朋友開開心心在小區內玩耍
卻因一個配電柜
釀成一場悲劇
案情回顧
2022年2月18日,多多在小區內玩耍時誤觸柜門為開啟狀態的矮配電柜,遭電擊擊傷。事發后,多多第一時間被送至醫院住院治療,醫院診斷其為身體多處燒傷,司法鑒定其為面部色素異常十級傷殘。隨后,多多父母將物業公司和供電公司訴至法院。

多多父母訴稱:
因物業公司物業管理不善,小區內的變壓器箱柜未關閉,多多誤觸變壓器,被強電流擊傷。在多多受傷救治期間,物業公司、供電公司未支付過醫療費,也未表達任何歉意。物業公司、供電公司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物業公司辯稱:
此次損害系多多自身過錯導致,并且案涉變壓器的產權人、管理人應為供電公司。小區的施工承建單位為案外人建筑工程公司,該公司未將案涉變壓器移交某物業公司進行管理,物業公司不存在任何管理上的義務。
供電公司辯稱:
電力工業部《供電營業規則》第五十一條規定,在供電設施上發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責任,按供電設施產權歸屬確定。產權歸屬于誰,誰就承擔其擁有的供電設施上發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責任。供電公司與物業公司簽訂的《高壓供用電合同》就案涉電力設備產權歸屬及法律責任的承擔作了明確約定,案涉變壓器箱柜的產權所有人系物業公司,并非供電公司,供電公司既不是案涉電力設備的經營者、產權人,也不是運行維護者,對本案事故不應承擔責任。
法院審理
南昌高新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在于物業公司與供電公司誰是案涉受電設施的經營者,多多的受傷應由誰承擔責任?
首先,物業公司和供電公司誰應承擔責任?物業公司與供電公司曾在《高壓供用電合同》中明確約定了供電設施的產權分界點,導致多多玩耍觸電的右側矮柜的使用者和經營者都是物業公司。事故發生時,案涉受電設施處于未閉合狀態,且其上僅有“止步高壓危險”的三角警示標語,所以物業公司未采取足夠安全措施并盡到充分警示義務,應對多多的受傷承擔賠償責任。供電公司不屬于案涉受電設施的經營者,所以對多多的受傷不承擔賠償責任。
其次,多多和其監護人是否有責任?多多在事故發生時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應具備與其年齡相符的安全知識,事故發生時多多的家人并未在現場陪護,多多父母作為監護人日常應當對多多進行基本的安全教育,讓孩子對危險具備基本的辨認意識,避免孩子在日常活動中受到傷害,多多的行為表明其監護人未盡到充分的監護義務,存在過失,應對多多的受傷自行承擔一定責任。
最終,法院酌定物業公司對多多受傷的損失承擔80%的責任,多多及其父母自行承擔20%的責任。
物業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父母作為法定監護人
是未成年人安全管護的第一責任人
在孩子玩耍時應當在其身邊陪護
以防出現意外
物業公司應當做好
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范工作
對小區內的公共設施
安裝必要的防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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