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卡“冷靜期”重在執行
時間:2021-05-01 00:15 來源:川北在線原創(guangyuanol.cn) 責任編輯:毛青青
3月16日,由北京市體育局與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共同修訂完成的《北京市休閑健身行業預付費服務交易合同》公開征求意見。最引人關注的是合同第五條的“7天冷靜期”。其中寫明,辦理健身卡后的7天冷靜期內,若消費者未開卡使用,有權無條件解除合同。消息⼀出,迅速沖上熱搜。
近年來,健身卡消費市場存在沖動消費、被忽悠消費等情況。等稍微冷靜后,消費者發現自己辦卡有些沖動,甚至“被忽悠了”。
顯然,設置健身卡辦卡“7天冷靜期”,有很強的現實針對性,有利于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就現實來看,要想健身卡辦理“7天冷靜期”真正起作用,還有些難題待解。很多時候,消費者辦卡是即辦理即消費。
相當一部分市民辦完健身卡后,堅持健身的滿腔熱情很快消散,與健身房漸行漸遠,一年半載去不了幾次;平均每天費用不過幾塊錢的年卡,到頭來可能合一次幾百塊,后悔不已卻又不能說上當受騙,要討回交的錢奈何合同已簽。“一個愿打一個愿挨”,何況都是成年人的行為,是不是就不用管也不該管呢?當然不是,雖屬市場行為,但一定程度上也損害了消費者的權益,更何況長此以往對健身行業的發展不利。
一些經營者給消費者設定優惠條件,其一就是辦卡消費才有優惠。如果消費者在辦卡時立即消費,為健身卡“7天冷靜期”無理由退卡設置的前置條件——未開卡使用會員服務,就不再成立,消費者就難以符合退卡條件。再者,消費者購買健身會員卡,也同購買其他商品或服務一樣,形成了一種實質上服務或商品的買賣關系。
因而,設置7天冷靜期,無論對消費者還是健身行業都是一個應有的緩沖,一重難得的保護。難得的是,合同示范文本還對退款時間進行了明確,即商家確認消費者退費后,要于1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返還全部預付費用。以往發生糾紛,在退費環節,消費者往往要面對扣除手續費的刁難或拖延不兌現的無奈,新的合同文本對此做了更為嚴格的約束。
辦健身卡設立冷靜期,無疑具有積極意義,值得領域借鑒。需要指出的是,由于示范合同沒有強制性,所以是否執行的關鍵還在健身房自身。示范文本只是從合同角度為規范健身預付費交易提出參考意見,深層次的預付費模式準入、資金監管等問題,還有待有關部門采取措施來解決。(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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