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4名業主表示調整停車費價格未向全體業主公示的說法,法院認為,該義務的承擔者是業主委員會,以此作為拒付停車費無法律依據,一審判決該小區內4戶業主需支付物業公司停車費2.1萬元。(記者 宋寧華 特約通訊員 李鴻光)
法官點評
承辦法官楊佩芳表示,錯時停車是一種行之有效的方式。但實施錯時停車前,最好以業主大會集體討論的形式或采用書面征求意見等方式表決,取得業主共識后再實施。
實施的具體方案也應細化,雙方應明文約定好錯時停車的時間節點,按“公約”自覺履行。同時,物業公司也要充分履行管理義務,確保小區停車秩序和業主停車利益不受影響。此外,對于有償收取的外來車輛停車費用,業主委員會也應監督物業公司規范管理資金,并將賬目向業主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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