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嚴格執行預算支出。財政所應根據區預算批復將表冊按部門分別送達各辦(室)負責人,除按要求由區級和鎮級直發的人員經費外,其余運轉經費嚴格按照預算撥付資金到各預算部門。
二是加強涉農資金管理。對農業支持保護補貼、退耕還林等涉農補貼及民政救濟補貼等在原有的管理制度基礎上,加強賬號的核對及未達賬款的清理工作。
三是加強部門資金監管。對撥付到部門的資金,從資金使用的合規性、簽字手續完善、票據的合法合規等環節加強財政監督和不定期的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和改正。
四是加快固定資產清理。對各部門的固定資產進行全面清理,在前期工作的基礎上,落實實物的核實登記和賬面的核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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