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 年 10 月 26 日,江蘇三友發布臨時公告稱:因友誼實業原第一大股東張璞先生和第二大股東友誼實業工會委員會將其分別持有的友誼實業 10%的股權和 29.30%的股權轉讓給陸爾穗,友誼實業控股股東由張璞變更為陸爾穗。通過本次轉讓,陸爾穗以直接和間接方式合計持有友誼實業 50.98%的股權,本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由張璞變更為陸爾穗。
江蘇三友實際控制人再次發生變更,但許峰律師表示,此次實際控制人變更,不會影響投資者的索賠,原實際控制人張璞仍需就早年的虛假陳述違規行為與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而且再次起訴時,還是會把張璞作為共同被告,與現在的實際控制人無關。
許峰律師表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上市公司因虛假陳述受到中國證監會、財政部等行政處罰后,在虛假陳述實施日之后在虛假陳述揭露日之前買入股票,并且在虛假陳述揭露日之后賣出股票造成虧損或繼續持有股票的投資者,均可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民事賠償訴訟,要求虛假陳述行為人賠償虛假陳述造成的投資差額損失、傭金、利息以及印花稅損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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